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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14-10-11 分享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浙江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确保志书编纂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浙江省内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政府规划的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查验收主体与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为初审、复审和终审验收。
  第四条初审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针对志稿篇目和总纂后的初审稿,分别开展评审工作。
  初审须以评审会形式进行。县级行政区域(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志稿的评审小组,必须有上一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成员参加。各市志稿和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稿的评审小组,必须有省地方志办公室和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成员参加。
  初审审查验收主体应于初审会前45天将初审稿送达评审小组成员,初审评审小组应在评审会上指定专人汇总评审意见,形成书面初审意见书。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签名同意的初审意见书,方为有效。
  初审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凡例、篇目结构是否科学严谨,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是否翔实可靠,体裁运用是否得当,行文、图表、数据是否规范等。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志书复审稿。
  第五条县级行政区域(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志书复审稿的复审工作,由上一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各市志书复审稿和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书复审稿的复审工作,由省地方志办公室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开展。复审评审小组须有省地方志专家委员会对口指导组成员参加。
  复审可以通讯评审、评审会等形式进行,复审稿应提前45个工作日送达评审小组成员。复审审查验收主体负责汇总评审小组意见,形成书面复审意见书。经审查验收主体单位盖章的复审意见书,方为有效。
  复审重点:着重审查复审稿的政治观点、体例规范和创新实践,审查复审稿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是否具有本志特色,是否具有方志编纂学上的创新贡献。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复审意见,修改完成志书终审稿。
  第六条终审验收由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审查验收主体,组织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终审验收委员会开展。
  终审须以评审会形式进行。终审稿应于评审会前45个工作日送达终审验收委员会成员,终审验收委员会应于评审会上提交书面终审验收意见书,终审验收意见书需验收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签名同意、审查验收主体单位(本级人民政府)盖章,方为有效。
  终审验收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军事、外事政策;重大事件、重大历史问题、重要人物的表述是否准确;是否达到公开出版要求。志稿涉及保密的内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不能认定的事项应报上一级保密部门审查。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终审验收意见,修改完成志书定稿。

第三章审查验收工作要求

  第七条初审和复审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交志书编纂情况汇报材料、《XXX志初审(复审)申请书》和初审(复审)稿[初审(复审)稿封面志名下方须括注“初审(复审)稿”字样],经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初审和复审程序。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应向省地方志办公室提交申请,要求同上。
  第八条终审验收应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XXX志终审验收申请书》和终审稿(终审稿封面志名下方须括注“终审稿”字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入终审验收程序。
  第九条初审、复审小组要认真填写初审、复审意见书。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以外的各县级行政区域(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除外)志稿的初审、复审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各保存一份,另一份随初审稿、复审稿进入下一轮审查验收程序。各市志稿和省二轮修志创优工程试点单位志稿的初审、复审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省地方志办公室各保存一份,另一份随初审稿、复审稿进入下一轮审查验收程序。
  第十条终审验收时,终审验收委员会要认真填写志稿终审验收意见书。县级行政区域志书终审稿通过终审验收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填写《浙江省XX县(市、区)志稿终审验收意见书》,一式四份,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市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省地方志办公室各保存一份。市志终审稿通过终审验收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填写《浙江省XX市志稿终审验收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省地方志办公室各保存一份。
  第十一条志稿审查验收所需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章志书出版要求

  第十二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稿,在通过终审验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入出版印刷程序。
  第十三条因不符合质量标准未能通过终审验收的志稿,省地方志办公室和市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有权责令编纂单位修改完善或重修。
  第十四条对终审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志稿交付出版者,省地方志办公室和市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及时提请当地政府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追回已出版志书,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志书出版应采用787×1092mm的16开本,文字横排,语言文字的使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封面文字采用印刷体,不得出现个人题签。编辑校对应符合国家关于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志书出版后3个月内,由市、县(市、区)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向省地方志办公室报送样书100册(套),并附样书电子版一份(word、方正、电子光盘形式均可)。如志书制作出版光盘,则应随书报送志书光盘。
  第十七条省地方志办公室对已出版的志书适时进行抽样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浙江省XX市(县、区)志书初(复)审验收意见书》、《浙江省XX市(县、区)志书终审验收意见书》统一根据省地方志办公室所设计格式印制(详见附件)。
  第十九条以市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部门志书、专业志书和乡镇志书的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区)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X月X日起试行。《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颁布后,本办法将以该法规为准,参照完善并正式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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