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首届《瓯海记忆》“龙脊奖”摄影赛征稿的通知
为了广泛挖掘全区的自然风光、生态环境、人居风尚、社会生活、城镇风貌等地域文化,充分展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瓯海区的实践成果,特举办《瓯海记忆》“龙脊奖”摄影大赛。首届大赛征稿时间截止2019年11月15 日,作品要求和评奖规则参见《瓯海记忆》“龙脊奖”摄影赛章程(详见瓯海史志网http://sz.ouhai.gov.cn/),参赛申请登记表请登录以上网站下载。
欢迎广大摄影工作者踊跃投稿。
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党史研究室
(温州市瓯海区地方志研究室)
温州市艺术摄影学会
2019年9月17日
联系人:翁以理 电话:88526377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9号楼203室 |
《瓯海记忆》“龙脊奖”摄影赛章程
《瓯海记忆》“龙脊奖”摄影赛由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党史研究室(温州市瓯海区地方志研究室)主办,温州市艺术摄影学会承办,每年举办一次,今年为首届赛事。本赛事坚持的主旨是:改革、创新、发展、共享;运用摄影这一特有的艺术形式,以开阔的社会视野、现代的视觉语言来呈现瓯海的年度性精彩瞬间,展现瓯海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文风尚,留存具有思想性、艺术性、文献性的地域影像。
一、作品题材
1.反映自然与环境的作品(代码A):瓯海行政区域内的自然风光、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及人居环境、城镇风貌等。
2.反映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作品(代码B):包括党政机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举办的重要活动现场;农业农村及生产活动、工业企业及生产活动、对外开放及对外交流、市场和商业流通、驻瓯部队及预备役部队的各项活动、公安及其各专项斗争、司法诉讼审判等法律事务、财政税务金融、社会保障和人民生活状况;反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的活动、交流、竞赛和成果等。
二、作品要求
1.作品所摄地必须在瓯海区行政区域以内。本届赛事作品拍摄时间不限定;第二届开始限定在当年度内。
2.作品内容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展示瓯海、反映瓯海、聚焦瓯海,真实记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瓯海的伟大实践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和亮丽美景。
3.每位作者的参赛作品数量不限。作品可以是单幅,也可以是组照(组照作品每组精选3-6幅,电子文件标注排列序号,且每幅作品要有文字说明。横、竖幅作品同组,一律按横版排列)。
4.作者身份和作品内容在征稿通知书附设的《参赛申请登记表》(附件1)中说明。
参赛作品说明要具备如下要素:拍摄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拍摄地点(精确到具体地名)、事件的详细说明、景物的规范名称、人物的真实姓名。作品内容说明真实有效。
每幅作品都应有一个概括作品内容主题的标题,标题应简明精炼贴切。标题放在照片下方留白处,作者姓名不得出现。
5.作品应标明参赛类别。参赛类别由作者自行根据作品题材选择填写。
6.作品一般要求彩照(历史照片除外),作者对作品只允许进行色阶、对比度调整和裁剪等,不得改变场景原貌。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赛资格。
7.参赛作品电子版请发送到邮箱:wengyili@126.com(请注明摄影作者姓名)。
8.赛事组委会地址: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9号楼203室,联系人:翁以理 邮编:325000 电话:0577-88526377。
9.所有参赛作品不予退还。除商业用途外,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党史研究室(温州市瓯海区地方志研究室)对获奖、入选作品拥有无偿使用权。
10.作品画面可能导致的与任何第三方有关的法律责任均由作者自负,与赛事举办单位无关。
三、评奖委员会和评奖原则
1. 评奖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评委中产生。评委人数为单数。如评委缺席,可补足缺额。
评委会的任务是制定评奖办法,评选获奖作品,决定奖项予缺。
2.评奖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评奖的主要参考指标包括题材、摄影技术、表现手法等。作品内容说明和作品标题也作为评奖的重要参考。
3.评委会设立争议终裁小组,由评委会正副主任组成。终裁小组的任务是裁定评奖过程中评委会无法解决的争议,必要时启动评奖技术程序备位程序。本裁定为最终裁定。
四、奖项设置
本赛事设立年度综合大奖、金奖、银奖、铜奖和优秀奖
1.设金奖3名、银奖6名、铜奖12名。
2.设优秀奖若干名。
3.同一作者原则上不重复获得等级奖。
4.获奖作品颁发荣誉证书和一定的奖励,金奖5000元、银奖2000元、铜奖1000元、优秀奖300元。
5.没获奖的作品被主办方录用在公开出版刊物的,给予每件200元稿费。
五、附则
1.参赛作品的征稿及截稿日期以征稿通知为准。
2.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赛资格。
3.评委作品不参与本赛事,所有摄影作品仅供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党史研究室(温州市瓯海区地方志研究室)使用。
4.评奖委员会拥有对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
5.本章程在征稿通知的附件印发,赛事年度内不可随意修改。
6.凡参加本赛事者,均被认定为自动承认本章程。
附件: